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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人是否需要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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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不需要。

律师解析:不需要。
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这也是由居住权的性质、本质而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也低于租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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