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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离婚后女方拒绝迁移户口至原籍之处,此时,户主可持有效的户口簿、及原夫妇双方的离婚裁判文书或调解决议前往公安机关申办分户或户口迁转之手续;倘若女方擅自取走户口簿且拒绝归还,公安派出所可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依法为其办理分户或户口迁移等有关事宜。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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